英美法系国家奉行使用原则,先投入商业使用者自然拥有商标权;大陆法系国家奉行注册原则,商标权必须通过注册获得。
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开始接受注册,各国间的区别在于接受的程度不同:在美国,即使获得注册,闲置3年不使用就要撤销;英国改得更多一些,不仅可以注册“意欲使用”但还未曾使用的商标,而且在先使用人不排斥后使用人获得注册,已注册的后所有人则不能排斥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即双方共同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比未注册商标所获得的保护更多一些。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德国、法国等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未注册的在先使用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法律对未注册商标加以保护,例如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韩国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