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予阳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央企应及时向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申报2013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将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书面征求国资委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国资委还要求各中央企业在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机制,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