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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5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提高破坏环境的违法成本
周 歌

据报道,为了节省从山上运到山下的成本,位于秦岭生态保护区和嘉陵江水源保护区内的陕西省凤县恒源矿业公司,将大量的废矿石从山顶倾倒而下。废矿石滚入嘉陵江源头的支流中,还致使425亩天然林被毁,部分耕地遭到损坏。目前,当地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已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收取22.5万元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障金。

企业如此野蛮作业,不仅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也暴露出经营者环保意识的严重缺失。相比于企业本该投入的环保成本,其在污染问题发生之后,所缴纳的“罚款”却是“九牛一毛”。这样一来,不少企业宁愿选择接受“罚款”,也不会用巨资投入其理应具备的环保设施,以致置社会责任于不顾。

按理说,企业在投入运营之前,必须要不折不扣地过好“环保关”,这应当成为一条“带电的高压线”,任何企业都不能“触碰”。然而,由于违法成本低、监管不够主动不够严厉等原因,一些企业对环境保护仍不当回事。面对“废矿石倒入河流”的现实问题,不仅相关企业应当受到严厉处罚,当地相关监管部门恐怕也应当受到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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