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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4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立法与改革应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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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应尽快完成“营改增”改革,统一货物服务流转税收,同时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为立法创造条件、提供经验;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增值税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凝聚各方经验和智慧,推动增值税改革步伐

我国18项税种当中,目前只有3项是全国人大立法的,其他都是以国务院条例形式确立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如何加快税收立法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增值税尚不属于全国人大立法确立的税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加快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改革、提高其法律级次成为社会各方面普遍共识。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增值税立法被明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第一类项目。“第一类项目”是指条件比较成熟、本届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足见本届全国人大对推进增值税立法的重视。

增值税立法面临的现实问题应引起我们重视。增值税的技术性很强,如何充分借鉴国际增值税发展和改革的有益经验,科学合理确定纳税人、应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抵扣机制、纳税时间和地点、征收管理等要素,应该深入研究。

当前,我国不少市场运行制度正在建立或完善,财税体制包括增值税制度与实践也处在变革之中。全国人大立法的程序较为复杂,加之法律的本质要求权威性、稳定性,不能频繁修改法律,而增值税立法由于面临税制改革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具体制度设计难度较大。

上述多重因素,决定了增值税立法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因此,我们应处理好改革和立法的关系,使二者互相促进。一方面,应尽快完成“营改增”改革,统一货物服务流转税收,同时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解决原有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为立法创造条件、提供经验;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增值税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凝聚各方经验和智慧,推动增值税改革步伐。

随着“营改增”任务的最终完成、增值税改革的全部到位,增值税立法将趋于成熟。有关部门应把握税收立法规律和发展趋势,广泛借鉴世界各国增值税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和增值税实践情况,吸收现行增值税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内容,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增值税的各个税制要素。这样既可更好地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也能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

增值税立法的推进,将对流转税乃至整个税收的立法产生重大影响,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起关键作用。我们期待一部现代、科学、规范的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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