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三农”发展提供必要的竞争性金融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三农”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选择涉农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存量资金。
中国银监会——
继续实施好涉农信贷投放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的“双挂钩”政策。对支农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存贷比、不良贷款容忍度等适度优惠。
中国证监会——
适当降低创业板财务准入标准,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对暂不具备发行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农业企业,引导其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稳步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做精做细已经上市农产品期货品种,提高定价及风险管理效率,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参与期货套期保值提供便利。
中国保监会——
积极研究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提升对特色优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和深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保险服务能力。
农业部——
协同相关部门,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抵押试点;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探索农民资金互助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