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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4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银监局出台办法
明确银行从业人员处罚标准
秦 倪

本报讯 近期,为全面掌握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分)的信息,上海银监局出台了《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升级“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并更名为“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

《办法》明确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罚或处分(简称内部处分)、其他处罚等5类处罚信息,并将经济处理纳入其他处罚,提高处罚标准。同时,首次对信息保存的有效期做出规定,即除刑事处罚和上海银监局作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的有效期为处罚终止日期后5年。

《办法》还对机构问责作出要求,即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其他处罚方式代替纪律处分,不得以劝退代替相关处罚;对于涉刑、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公约明示不得录用的人员,应拒绝录用;对于上海银监局给予禁止一定年限从事银行业务的人员,在处罚期限内不得录用,其相关信息将同时报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此外,上海银监局还要求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抓紧制订《上海市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通过同业互助方式做实从业人员的有序流动和职业背景调查机制,防范从业人员的无序流动和带病流动。 (秦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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