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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4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预算法修正案三审稿在立法目的、地方政府发债、专项转移支付等方面有明显变化,专家认为——
预算法三审考验财税体制改革
本报记者 崔文苑

21日,已经“20岁”的预算法迎来其修改征程的第三次审议。此次预算法修订,在破解财税改革难题上会有哪些进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带着这些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财税专家。

立法力促预算“看得懂”

本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写入立法目的。这无疑是修改预算法的焦点,对打造透明财政,管好庞大的国家“钱袋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表示,这是预算公开透明度增强的表现,现在预算法三审将“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等写进立法目的,有助于加快预算制度改革具体工作的进展。

关于预算公开,本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细化,充实、完善公开内容。“加大预算公开力度,尤其是公开的有效性,让公众更容易理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杨志勇说。

多道“防火墙”严控地方债风险

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是,有不少专家认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客观需要,即便法律堵住了“前门”,地方政府也会“走后门”变相举债。预算法三审稿拟适度“开闸”地方政府举债权限,但从举债主体、方式、用途、规模、追责等方面设置多道“防火墙”,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这意味着对地方政府举债的“开闸”,但一道道“防火墙”,表明了放开地方自主发债后严控债务风险的决心。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我国应发展规范化、有利于风险防范的“阳光融资”式地方举债机制,而推动这一机制的突破口,就是在修订预算法中用法律框架规范约束和监管地方发债。

杨志勇认为,地方政府举债的“阳光化”,迈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一步。下一步还应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如人大应怎样监督举债行为、债务到期还不上该如何处置、谁应承担责任等,都需要在法案中明确权利和义务。

专项转移支付给地方财政“松绑”

预算法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配套。

按照现行预算法规定,想要中央、省的专项转移支付的钱,地方就要拿出配套资金。贾康表示,地方政府在配套资金上压力特别大。有的项目因配套资金过多,高于地方实际财力,由于配套资金不能到位,导致项目只能做成“半吊子”。

山东省枣庄市市长张术平认为,专项转移支付原本是为了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可现在的配套却增加了地方的压力。特别是一些基础建设项目,光配套资金就需要几亿元,地方政府根本无力承担。

“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意味着中央和地方是‘捆绑式’的。不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于是给地方财政‘松绑’。”杨志勇说。

预算法修订过程

2011年11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1年12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这次审议没有对外公开。

2012年6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得意见数超过30万条,打破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纪录。

2013年8月 原定三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三审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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