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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4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吃珍贵野生动物将担刑责,取消部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细则界定“新含义”
李万祥

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社会保险金方面弄虚作假等问题作了详细解释

本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1日审议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

法律解释草案明确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针对近年来社会保险金方面的弄虚作假现象,草案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产行为。

此外,取消部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经认真研究认为,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认缴登记制的公司,法律已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如果实践中出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对此可由其他股东依法主张权利,可不再依照刑法158、15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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