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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4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处理“房闹”要差异化
马洪超

4月16日,温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温州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联合发出倡议书,要求对“房闹”现象进行抵制,恳请当地政府予以干涉。

“房闹”确实不是个小问题。在房价依旧偏高的形势下,普通百姓买个房确实不易。此前,每当房价下降、大幅打折优惠,或者一些开发商的承诺没有兑现时,总有些地方出现“房闹”现象,购房者不接受“多花了冤枉钱”,采取多种方式甚至以极端方式要求“补差价”或者“退房”。

“房闹”不仅关系多方利益,也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地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去接这个“闹心的皮球”。但接球的时候,要注意方式,评判是非。也就是说,在介入时,政府不应贸然“站队”,而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准确处置。情况不同,处理措施也应差异化。

首先,要维护法律法规和商业合同的严肃性。分析案例不难发现,一些开发商在销售房子时,往往以赠送面积、学区房等作为宣传噱头,吸引消费者购买。等收齐房款或到交房时,开发商却公然违反合同条款和公开许诺,不兑现当初的诺言。对此,必须以事实和合同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反合同规定、弄虚作假的开发商予以严厉惩处,维护购房者的正当权益。

其次,可建议或组织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纠纷,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一些“房闹”期待的小区“山水环境”或学区房等没有实现,开发商又没有明确否认不去建设,政府部门在介入时,可建议业主与开发商协商,并敦促开发商尽快解决。又如,当购房手续正在办理之中,房价出现下降,购房者与开发商也可以通过协商手段去解决纠纷。

最后,必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制止“房闹”者的无理取闹。市场经济下,没有任何一种商品只涨不跌,或只跌不涨,自愿合法的买卖行为要履行市场经济契约精神。若因房价下跌,有人就去“闹”,不仅是对买卖合同和法律效力的漠视,还是对市场秩序的蔑视。所以,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房闹”者,不能任其违法胡来;情节严重者,可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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