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0日讯 记者曾金华 崔文苑报道:财政部9日发布通知,明确了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有关政策。通知明确提出,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上海自贸区设立1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上海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
通知规定,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审批办理。拟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