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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4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会计师事务所可在上海自贸区设分所
记者曾金华 崔文苑

本报北京4月10日讯 记者曾金华 崔文苑报道:财政部9日发布通知,明确了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有关政策。通知明确提出,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上海自贸区设立1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上海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

通知规定,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审批办理。拟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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