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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4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即可
本报记者 林火灿

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本次简政放权后,绝大多数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都将属于备案管理范畴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提出,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外部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4月1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旨在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

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已经进入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2013年,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流量超过千亿美元。境外投资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也对境外投资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简称“21号令”),将境外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并明确了核准的具体范围、内容和申报程序。去年11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明确提出,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确立了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记者了解到,与21号令相比,《办法》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

在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方面,《办法》明确,项目核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如由于项目的特殊、复杂或敏感等因素无法在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核准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申请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予以补正。对于确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本次简政放权后,绝大多数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都将属于备案管理范畴。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一律实行表格化申报和办理,不再要求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只需按规定填报备案表格及必要的附件,以节省企业准备申报材料的时间和成本。

记者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行政管理,逐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切实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化服务。同时,全国境外投资网上备案系统也正在开发之中,预计今年下半年可上线运行。

当前,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的机遇,也面临着风险和挑战。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建立健全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进一步扩大商签的国家范围,继续建立和完善与重点国家政府间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同时,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投资保护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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