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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4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

本报北京4月9日讯 记者曾金华 崔文苑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本应享受退免税待遇,但一些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逾期办理而失去机会,税务总局新规将使企业有挽回经济损失的机会。这也是税务系统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新举措。

《公告》规定,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举证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统计显示,2013年,全国办理出口退税10519亿元,比2012年多退9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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