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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4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高一部出台意见
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记者李万祥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在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社会公众”及“公开宣传”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意见》要求,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如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或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等情形,应当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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