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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4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拟出台规章打击制售窃听窃照器材
记者陈郁

本报讯 记者陈郁报道:国家工商总局4月4日就《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认定工作。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上述器材设备的,应及时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由公安机关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运用行政处罚手段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刑事打击。据悉,规定拟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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