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4日讯 记者曾金华 崔文苑报道: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天发布了两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做出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两部门的《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