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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3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莫让股权众筹成“众愁”
皮海洲

在28日中国证监会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目前股权众筹融资备受关注,证监会认为该模式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积极意义。证监会正在对此进行调研,适时出台指导意见,防范金融风险。这也是证监会首次就股权众筹问题表态。

或许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股权众筹还是个比较陌生的融资方式。证监会首次就这个问题发表看法,并且还是比较正面的看法,这对于投资者了解这个新生事物,对于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在中国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股权众筹2009年起源于美国。短短几年时间,股权众筹已经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并成为一个不错的投资品类。根据美国Angelist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有10万家企业挂牌,促成了1000多家创业企业成功融资。如被Facebook以4亿美元现金加16亿美元普通股收购的Oculus最早就是从Kickstarter起步的。

在国内,股权众筹基本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也面临着政策性风险。如2012年底,美微传媒在淘宝上发起众筹,购卡者不仅可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原始股份100股。通过这种众筹方式,美微传媒共募得380万元资金。但这一模式后来被监管部门叫停,美微传媒也将这些卖出的股权又收了回来。

之所以引发这种政策性风险,原因在于《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被认定为是公开发行,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否则都将构成非法证券发行活动。

因此,股权众筹要在我国取得发展,这就需要松绑。否则“股权众筹”就会陷入“股权众愁”之中。一方面是有关企业会为融不到资金发愁,融到资金又担心被认定为是非法证券活动而叫停。另一方面是投资者也发愁,担心风险得不到控制,以及相关企业与相关网站的诚信问题等等。

所以,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确实需要对此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适时出台指导意见。一方面是要支持企业的融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诚信问题上,有必要追究网络平台的连带责任;也都需要制订“生前遗嘱”,以免网络平台经营失败后损害到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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