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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3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部明令严格按规定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曾金华 崔文苑

本报北京3月20日讯 记者曾金华 崔文苑报道:财政部今天发布消息称,财政部日前发文就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设备和交通工具、办公楼建设、对外投资等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部署,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财政部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统一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统筹安排本级资金,统一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同时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根据财政部通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财政部要求,为避免政府重复投资和补贴,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财政部还要求,各地发放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均衡核发,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分配基础工作,防止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提供不实资料等手段,违规领取或重复领取租赁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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