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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3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简政放权有利激发金融创新活力
王 璐

刚刚修订完善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正式公布,一个更加开放、优化、简约的监管框架呈现出来。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有利于释放金融机构经营活力,增强金融创新的动力,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个庞大的群体,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对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培育健康、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提高对农户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006年底,银监会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引入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3类新型组织,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农村金融中介数量不足的缺陷。

随着改革的深入,金融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面对更多对手和更复杂的环境。民营银行的大门已经缓缓打开,有更多机构来分市场“蛋糕”。另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上也面临挑战,如由于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涉及大量农户贷款的农村金融机构,增加了寻找不到借款人的风险。鉴于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需要通过行政许可程序上的“减负”和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来增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此次修订后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2008年出台的老《办法》相比,从条款到内容都进行了梳理,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以及提升风控水平的特点。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在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中,明确了信息科技监管要求,促进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水平;在对外投资条件方面,特别强化了风险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等要求,严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给金融机构更大的自主权是激发金融创新活力的关键。为了更好地还权于市场,新《办法》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并进一步减少了行政审批。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也进行了审批流程优化,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许可链条。

只有对该放的权放到位,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才能更好地盘活金融资源,营造平等、透明、公正的政策环境,平衡创新与风险。更大的舞台已经搭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将在支持经济转型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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