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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3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村土地流转 亟须制度保障
廉 丹 倪伟龄

受访人:

张国俊 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

黄日波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

高春艳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穆棱市农业

技术推广中心研究员

夏 涛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农业大学副校长

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委员十分关注正在各地推进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他们认为,农村土地实现适度流转是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前提,同时也使土地要素能够为广大农民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权益。

土地确权是改革前提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动全身,土地权属确定是改革的前提和关键。

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国俊表示,在调研中发现,有人眼睛只盯在“流转”上,没有深入考虑具体的政策要求。产权界定不清,将直接影响农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如果现在不明确产权,今后很可能导致各种违规或埋下纠纷隐患。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黄日波也道出了一丝担忧:随着“温饱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土地作为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如何配置经营管理尤为重要。当前制约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两大难题,分别是以面积不准、空间不明为代表的权属不清和以户均耕地少、地块多为代表的土地严重细碎化。这两个方面问题的解决应结合起来同时推进,而不是搞土地确权“一刀切”。

黄日波委员表示,从农业现代化未来考虑,务必将农村承包土地互换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先互换、再确权,避免以后工作反复,既保障农户的承包权益,还能破解农村承包土地细碎化问题。

农地改革须立法跟进

目前,围绕农村土地制度的相关法律散见于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关法律条文已明显滞后于现实需求。如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担保法也明确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些法律如不及时跟进修改,农村土地改革就缺少法律支撑。

张国俊委员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困难突出。一是试点停留在政策层面,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抵押担保尚未实现;二是承包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抵押担保面临“小农户不现实,流转大户不合法”的尴尬。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穆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研究员高春艳介绍说,近年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在创新农业经营主体上做了大胆的尝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形式蓬勃兴起。然而,这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却普遍遇到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从而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高春艳代表表示,加快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应依法保护农民的相关财产,加快农民资产的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着重解决农地闲置难题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快速转型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农地闲置、撂荒的现象随之而来。

张国俊委员表示,应引入有偿退出机制,解决农地闲置难题。对农地闲置所造成的耕地资源浪费,要探索流转激励机制,鼓励承包户流转土地。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农业大学副校长夏涛表示,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既要保护种地农民的利益,也要对“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应探索多种方式,兼顾“进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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