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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3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创新与监管不得偏废
陈果静

从产品推出到4000亿元的规模,余额宝用了不到一年时间。与此同时,各种类似的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规模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

来自监管层的表态,意味着“宝类”产品野蛮生长的日子将告一段落。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质疑者有之,“宝类”产品被这些人称作“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将影响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事实上,就目前看来,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带来的积极作用更多。过去,人们有了钱存银行,现在,有了钱放进各种“宝”。作为第三方支付业务与货币基金产品创新的成果,“宝类”产品充分显示了其引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正能量”。与传统金融的“傍大款”思维相比,以“宝类”产品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的空白,也真正把普惠金融落到了实处。“宝类”产品更是互联网金融结合其“草根”的背景,发掘市场潜在需求的产物。

“宝类”产品的出现刺激了传统金融发展,这从银行系“宝宝军团”队伍的壮大就能看出来。“宝类”产品带来的鲶鱼效应,使得市场的竞争加剧,迫使传统金融机构不得不求变来应对挑战。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并非不能共存,而将会相互促进,在竞争中共同发展,进而完善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

“宝类”产品并非没有风险,而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毋庸置疑的是,金融创新需要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如何在控风险与促发展之间取得平衡,考验的是监管艺术。

“试玉要烧三日满”。对于即将出台的监管措施而言,应该呵护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儿”。我国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在这个阶段,应该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维护市场稳定的前提下,鼓励市场创新发展。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有其不够规范之处,存在潜在风险,这就需要监管及时跟上。一些投资者可能并不理解,认为一旦出台相关监管措施,手上的“宝宝们”收益率可能会下降。事实上,一旦遭遇“黑天鹅”,“宝类”产品如果没有充足流动性来兑付,那么投资者的损失可能就不止几个百分点的年化收益,而是直接面临本金安全。因此,投资者和监管者都要充分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监管者要采取相关的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促进市场的金融创新行为。

在有序而宽松的市场环境下,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会接二连三地涌现。未来,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在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领域遍地开花,这要求监管层平衡包容与监管之间的分量,呵护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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