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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3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李克强分别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运用法治方式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国务院对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修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2部行政法规。

《决定》修改的8部行政法规分别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决定》取消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缴付期限、首期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无需提交验资证明。

二是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决定》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将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四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决定》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时,鉴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与改革方案相冲突,《决定》予以废止。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

条例就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等作了具体规定,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水污染防治不力的行政区域,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条例要求,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东线工程干线和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排污口。

条例指出,受水区应当统筹配置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受水区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

条例规定,依法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禁止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实施爆破、采砂等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

(《决定》《条例》全文见中国经济网www.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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