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新型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做出的一项重要变革。这些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契约化、民营化等形式,把公共服务的生产交由市场和社会力量来承担,通过鼓励民间投资和经营公共服务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探索模式,公共服务的提供可分为3种类型:
第一类:以美国、英国等为代表,其公共服务倾向于向私人部门购买
以英国为例,为解决社会福利开支日益扩大带来的财政赤字增长,消除政府包办公共服务产生的官僚作风、效率低下等弊端,1979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推行了包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在内的政府改革运动,率先在公共部门引入竞争机制,强制实行非垄断化,为私营部门进入敞开大门。
第二类:以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为代表,非营利组织在其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
以德国为例,不同于英美等激进派模式,德国走的是温和路线。上世纪80年代末,恰逢遭受经济衰退以及东、西德合并加剧财政压力等问题,德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走上变革道路,主要是动员市场和第三部门参与政府性或区域性公共服务的生产,私人闲散资金、社会资本和慈善援助等成为弥补公共服务中公共财政支出不足的新渠道。
第三类:以日本、新加坡等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强调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主体地位
如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是规章制度改革的产物,是上世纪90年代在其“市场化试验”,即推进民间开放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
(本报记者 崔文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