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0日讯 记者曾金华 崔文苑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做出规定。
《通知》明确了认定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