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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2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我国营商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本报记者 陈 郁

国务院近日正式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这份改革方案从5个方面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条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可以预见,一旦改革措施全面推开,我国营商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关键词之一:宽进

减少对市场主体干预

“过去没钱办不了公司,现在没钱没关系,注册资本认缴,额度、方式、到位时间都不限,都自主约定,打消了很多人因为没钱而不敢也不能创业的顾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徐友军说。

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方案》减少了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放松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方案》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同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但《方案》明确,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方案》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时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按照《方案》,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这一改变,把原来市场主体向监管部门负责,改为市场主体通过信息公示向社会负责,不仅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增强了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意识,有利于促进企业自律。”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说。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意在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场地资源瓶颈,同时兼顾城市管理的特殊性。

专家认为,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企业投资。同时,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之二:严管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坚持宽进严管是改革的重要原则,要着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相统一。”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说。

《方案》提出,严格市场主体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方案》明确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内容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据介绍,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同时,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管理和经营行为监管。《方案》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鼓励公司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包括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

此外,《方案》还规定,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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