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7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通知显示,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