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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2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
范围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记者韩秉志

本报北京2月12日讯 记者韩秉志从今天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要建立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制度,专项督导结果将成为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根据规定,凡涉及影响和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或严重侵害师生切身利益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种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都属于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实施范围。

教育部督导办主任何秀超表示,长期以来,涉及教育的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如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校车安全事故、校园踩踏等学校安全事件,师生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教师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师德败坏事件等等。各地各校能否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关系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正常开展,关系教育改革发展稳定。

《办法》建立了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时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发生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和应对处理进展情况,并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强化督导结果的应用,明确要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何秀超解释说,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主要是督促推动事件及时妥善解决,而不是直接负责处理突发事件。也就是说,国家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是执行层面,而《办法》专门针对教育领域,涉及的是监督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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