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9日讯 记者顾阳从海关总署获悉:从2月10日起,海关将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该代码全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张广志表示,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而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不在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