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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2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涉农土地纠纷可仲裁
高鑫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以及诉讼对仲裁的保障等程序问题作出统一规范。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解释共12条,其中包括:明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对当事人的意义,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明确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体诉讼请求内容,规定了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具体要求和条件,明确执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先行裁定的管辖和程序问题,重申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该解释还对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先行裁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30天起诉时间的起算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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