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关注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收“添柴”文化产业
本报记者 金 晶 崔文苑

近段时间来,文化产业接连迎来政策利好,尤其是税收政策方面亮点频出,比如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将广播影视业一次性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等等。目前,这些优惠政策已经初显成效,文化企业信心明显增强,传统产品质量有所提升,税优政策已经成为文化产业提速的又一发动机——

税负减了信心增了

接连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看到了发展的曙光,受到企业普遍欢迎

民营连锁书店纸老虎公司董事长曹章武心情特别好。一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这对实体书店来说是利好。”曹章武说。

纸老虎虽然有着40多万会员,去年也曾经历过“闭店告急”。当时,4位股东提出闭门关店。他们并非不爱书店,事实上,为了筹款补贴亏损的书店业务,他们先后卖掉了自己的房子。然而,书店的业务迅速收缩。目前,纸老虎已关闭了上海27家和北京近30家书店,仅保留了4家面积较大的门店。

“免去13%的增值税,纸老虎每年可节约100万元。”曹章武表示,对于近年来挣扎在“生存线”上的实体书店来说,免税政策更重要的是提振了业内信心。

单向街书店经理武延平也强调了此次减税的激励意义。“此次减免税,对于我们这样小盘子经营的实体书店来说,金额并不多,但总算看到了一些‘曙光’,影响将是长远的。”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柳斌杰表示,国家还将继续对书店实行补贴,并鼓励书店开进社区。

动漫产业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这将对国内动漫软件的研发生产,乃至整个动漫产业的配套升级起到推动作用。”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邓金华说,“我们也希望国内软件公司,能根据动漫制作的需求,开发出更多高效的优秀软件。”

营改增送上“大礼包”

纳入“营改增”试点有利于传媒行业减轻税负,有利于影视等行业规范化发展

作为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广播影视业被一次性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采用6%的低档税率,购买设备与电视剧集时,还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为电台电视台大大减负。

“营改增以后,我们每年税负降低15%左右。”河南电视台台长王少春表示。去年8月,该台“改征增值税”394.51万元,税负为3.37%,比按5%税率计算的营业税减少226万元,减幅36.4%。

“传媒行业以广告为重要收入来源,下游广告商买进播放、出版服务后,也可享受税款抵扣,将促进广告行业发展。”河南省国税局工作人员杨莉表示。

山东淄博鲁中晨报广告有限公司,便是营改增试点扩围广告业务链条上的受益者。该公司财务部李经理说,公司每月减税4000元左右,数额不多,但公司正处于从广告代理向专业广告公司发展的关键期,营改增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纳入“营改增”试点还有利于影视创作规范化。长期以来,国内影视剧拍摄,通常是企业将资金交付给导演,然后由导演联系后续事项,投资企业不会过多参与。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影视剧制作中可抵扣项目增加,企业出于降低税负以及防范税收风险考虑,会更加规范运作。

政策还需更细化

税收优惠政策在各个细分行业的落实效果不尽相同,因而呼吁匹配更加灵活的税收模式

“营改增”对于不同细分文化行业、不同产业链环节的文化企业来说,起到的效果其实不尽相同,需要匹配更加灵活的税收模式。

以动漫电影为例,票房分账是影院分账给院线,院线再分给发行商,发行商再分给制片方。“观众买票时,票价中已经包含了6%的增值税。”北京青青树公司财务总监杨洲说,“但我们制片方最后从发行商手中分账时,仍要再缴纳一次增值税。”

“而且青青树60%至70%的成本都在人工。营改增之前,我们按照3%交营业税,现在按6%交增值税,几乎相当于税负增加了一倍。”杨洲告诉记者。

动漫形象授权是动漫产业主要的赢利点之一。“如果国家在动漫衍生品税收方面能再出台一些利好,相信会有更多的企业乐于去获取动漫产品授权,这也有利于把整个产业的‘蛋糕’做大。”邓金华说。

此次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政策,对网上书店同样有效。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免税政策对网上书店效果更明显,可能会进一步拉开实体书店与网上书店的差距。“对于书店来说,税收、租金、价格都是需要面对的挑战,但从根本上来说,我们需要自身造血,更期待社会文化氛围的营造。”曹章武反复强调。

近年文化税收政策要览

1996年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

2000年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

2001年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

2001年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

2002年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38号)

2003年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3号)

2005年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2006年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2009年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2009年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