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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制 向市场化转型
记者周琳

本报讯 记者周琳报道: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办法》将于2月7日起施行。

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将初步构建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化的自律管理体制。《办法》公布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可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这位负责人表示。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办法》凸显了3方面特点。一是实行事后登记备案,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二是全口径登记备案,实行电子化报送。三是鼓励私募基金进行托管。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中将要求提供基金托管信息,并将在私募基金公示中列明私募基金是否托管,以便投资者识别风险。

《办法》规定,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范围、办理时间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官方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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