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6日讯 记者崔文苑 曾金华报道: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回迁安置房计税依据按照营业税细则规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予以核定;同时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款由回迁居民委员会支付,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不属于上述房地产公司,因此,核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土地成本。相关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