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 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出台食品药品纠纷新规
“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记者许跃芝

本报北京1月9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18条,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裁判尺度。

近年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社会关注度高、涉及范围广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认为,这些行为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迫切需要加大制裁力度,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同时引发法律上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虽然对不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能收到积极效果,但并不能代替民事处理,广大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情况增多。”孙军工说。

司法解释明确了“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司法解释明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遏制食品认证机构进行虚假认证,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还特别明确“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其中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