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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大体系构建投资者友好型市场
刘俊海

中小投资者保护是贯穿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改革、创新、监管与稳定的主旋律。市场有失灵之刻,“三公”有失序之时,此时,监管之手就愈发显得重要。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改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和法律环境做了充分论述,其核心在于厘清政府之手与市场之手的边界和关系,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四大体系亟待完善。

其一,抓紧完善投资者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体系。投资者友好型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在资本市场的重要体现。在证券市场的“三公”秩序受到践踏、投资者权益和信心严重受挫时,监管层应旗帜鲜明地与广大投资者站在一起。这正如《意见》要求的那样,证券监管部门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

其二,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纠纷解决体系。纠纷解决体系是一个由友好协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与诉讼组成的金字塔体系,诉讼立于金字塔塔尖,友好协商立于塔基。《意见》系统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思路,强调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笔者认为,法院应对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的积极态度,切实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和快执行,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要切实提升投资者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提升侵权者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从而彻底化解投资者“追回一只鸡,赔掉一头牛”的维权难题。

其三,抓紧完善以《证券法》为龙头的投资者友好型的政策法律体系。中小投资者保护作为法律的灵魂,应当贯穿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整个体系。为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建议《证券法》修订时专章规定投资者权益保护,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基本法律,如物权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与税法,也要体现投资者友好型的价值取向。要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必先提升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国际竞争力,尤其是可操作性、可诉性、可裁性。

其四,建立投资者友好型的社会监督体系。建议由证监会负责指导组建中国投资者协会,投资者协会要充分借鉴消费者协会的成功工作经验,切实发挥好投资指导、投资纠纷调解的投资者维权职责。投资者协会可代表公众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投资者协会还可与上市公司协会、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开展对等谈判,共同协商制定资本市场的执业规范、伦理规范和纠纷解决机制,彻底消除“霸王合同”的根源。要允许和鼓励投资者通过做空机制和揭露失信行为获得合法利润,并为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具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只要资本市场各方在内心深处牢固树立尊重、敬畏、服务、维护与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核心价值观,并把投资者权益保护理念与政策落实到资本市场的立法、监管、守法、司法与护法的各个环节,就一定会在资本市场中释放出更多的正能量,从而把资本市场打造成广大投资者共享的国民财富中心。(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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