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公司法》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设立公司将变得更为便捷,从而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投资兴业,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但需要明确的是,本次修改并不意味着《公司法》放弃或动摇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一价值目标,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永远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主旋律”之一,只是对债权人的有效保护并非公司资本制度应有的功能,还应该通过其他制度建设来实现。
首先,应加强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并完善企业信息查询制度。比如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由其开设企业信息网作为其所管辖企业的信用信息披露的法定网站,并规定统一的企业信息披露标准。同时,进一步加强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便于查询。
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方面,一方面可通过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和备案文件;另一方面,应为相关主体查询文件提供便利。为了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还应强化股东的义务和责任。虽然《公司法》本次修改取消了关于实缴出资期限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无需缴纳出资,而是仍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仍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同时,还应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和自我交易,防范公司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同时,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明确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得随意回购股东股权,并明确其回购股东股权的法定条件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