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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央和国家机关启用差旅费管理新规
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转嫁差旅费
曾金华 崔文苑

本报北京1月6日讯 记者曾金华 崔文苑报道:如何加强和规范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6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就出差审批管理、差旅费开支标准制定、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此前,财政部在2006年11月13日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此次新发布的《办法》,体现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

《办法》严格规范出差审批管理,要求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对于差旅费标准问题,《办法》作出了新的规定。按照2006年发布办法规定的出差住宿费标准,出差人员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这种标准如今已经不太适应物价上涨的实际情况,容易引发虚开发票、向下级单位转嫁费用等行为。

“差旅费标准与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上涨脱节,暴露出差旅费管理的漏洞,极易造成公务支出的浪费。”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为此,《办法》规定,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白景明认为,分地区设立差旅费标准,各地依据自身实际量身制定最适宜的标准,实际上更有利于节约政府公务支出,实现总量上控制差旅费开支。

《办法》充分体现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规定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在报销程序上,《办法》规定,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办法》强调,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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