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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府性债务不是“洪水猛兽”
本报记者 钱箐旎

有债务不一定就意味着有风险,低债务或零债务也不一定代表着安全。我国各级政府性债务大部分都是投资性债务,债务资金形成了大量的优质资产和经营收入,有利于当地经济增长和财源培育。这与其他一些国家的养老金等消费型、福利性债务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有人一提及政府性债务,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便将其视作洪水猛兽。实际上,有债务不一定就意味着有风险,低债务或零债务也不一定代表着安全。特别是我国各级政府性债务大部分都是投资性债务,债务资金形成了大量的优质资产和经营收入,有利于当地经济增长和财源培育。这与其他一些国家的养老金等消费型、福利性债务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2013年8月至9月,审计署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全面摸清了我国政府性债务的底数,为防范风险、完善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经审计,截至2013年6月底,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分别为2.92万亿元和6.65万亿元,而这两类或有债务由于大多有经营收入,并不会全部由政府偿还,只有在被担保人和债务人自身偿债出现困难时,政府才需承担一定的偿还责任。

根据审计署发布历年审计结果,2007年以来,各年度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实际由财政资金偿还的比率最高只有19.13%,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最高是14.64%。到2012年底,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负债率为36.74%,债务率为105.66%。按照国际通常使用的负债率60%、债务率90%至150%控制标准参考值,上述我国政府性债务指标,均在国际通常使用的控制标准参考值以内,处于合理范围。

从市场经济多年发展的实践经验看,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要由政府通过举债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筹措一部分财力,并以公债的发行配合宏观政策来力求熨平经济周期波动、引导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仅有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不少国家的地方政府也可依法发行地方债。

据有关部门统计,世界53个主要的样本国家中,有37个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如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由于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市政设施、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量大,投资期长,发挥作用的时间段也长,其效益具有很强的代际转移特点,完全依靠当期财政税费收入难以解决;而债务具有代际偿还的特征,通过适度举债建设,可以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支的长期均衡,更好地造福于公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水平逐步提升,通过适度举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有必要且很重要。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局部风险有所显现,如何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和构建风险防范机制,是摆在眼前的现实问题和严峻考验。对于现阶段出现的局部风险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视而不见,应当密切关注,完善管理制度,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充分发挥公共债务的积极作用,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对政府融资平台规范治理工作目前已初见成效,局部地区地方债务无序扩大开始得到有效治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也将随之消除,政府性债务和企业债务界限将更加分明,做到科学分类,明确责任,有效防止政府性债务责任外延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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