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证券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繁荣之基
刘俊海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2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论述,是我国资本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关键点,是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的里程碑——

我国资本市场暂时处于低迷的症结并非资金的匮乏,而是投资信心与财富效应的匮乏。而这些匮乏都可归结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短板。由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致使我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着“重融资、轻回报”,“重效率、轻公平”,“重发展、轻规范”,“重创新、轻诚信”的烙印。因此,没有投资者保护,就没有资本市场的大繁荣大发展。

从中小投资者与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关系角度来看,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有三方面工作要做。

首先要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为核心的投资者友好型市场准入体系。市场准入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步。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不区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把高风险的投资产品推销给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中低收入人群包括离退休人员。有些机构拒不履行对开户投资者的风险披露义务,甚至公然以高额回报误导、欺诈客户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有些机构肆无忌惮地侵害投资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为从源头上保护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较弱的投资者远离高风险产品,《意见》借鉴了国际通例,首次提出要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以适当的方式、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

其次,要健全投资者友好型的公司治理体系。公众投资者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更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与主人。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应牢固树立股东主权意识,要全面尊重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分红权、知情权、决策参与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经营者要时刻对投资者心存感恩心态,真正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经营层要一视同仁,并主动关心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非控制股东。为强化股东分红权,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增强持续回报能力,要求上市公司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为强化股东知情权,上市公司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提高市场透明度,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尤其是积极推行信息披露的简明化运动。为强化股东表决权,上市公司要按《意见》要求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

此外,还要建立投资者友好型的投资者教育体系。资本市场是信心市场。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对刺激投资信心具有重大意义。《意见》高度重视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要求“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意见》还要求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倡导中小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养成良好投资习惯,不听信传言,不盲目跟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投资者教育的主旨在于帮助广大投资者成为成熟理性的投资者,投资者要自觉树立科学投资、理性投资、依法投资、文明投资、审慎投资、价值投资与诚信投资的新观念。因此,广大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目标时要自觉树立“三品合一”的投资理念,破除对技术分析和亲朋好友推介的迷信与依赖,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产品(包括内在品质与外在品牌)、企品(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与社会责任感)与人品(董监高、控制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价值观与道德操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