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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率先试点巨灾保险
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内涝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
杨阳腾

本报深圳1月2日电 记者杨阳腾报道: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宣布,作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于2013年12月30日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由此,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率先建立起来了。

据深圳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政府巨灾救助保险是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第二部分巨灾基金是由深圳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且巨灾基金可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第三部分个人巨灾保险则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据悉,深圳巨灾保险制度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三位一体”的巨灾制度体系。搭建了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二是保障覆盖全。巨灾保险保障的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含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等人员,实现了全覆盖;三是保障灾种多。深圳市巨灾救助保险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巨灾,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基本上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及特殊核风险;四是在全国率先设立巨灾基金;五是带动居民个人巨灾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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