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性债务,我们需要从全局、总体的视角辩证地、历史地、发展地看待,大可不必“谈债色变”、视政府债务为洪水猛兽。有债务不一定意味着存在风险失控问题,低债务也不一定意味着绝对安全,关键是把握好度,抓好相关的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特别是现代财政制度中应有的公债风险监管、防范、化解的制度体系和机制,充分发挥公共债务的积极作用,将其负面作用控制在最低,将其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现阶段,对我国的政府债务风险,的确不能视而不见或掉以轻心,而应密切监控、大力完善管理制度,注重防范和化解潜在的债务风险,特别是要把短期应对措施和中长期制度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在全面配套改革中实质性地深化财政改革,并对地方隐性负债以“阳光举债”机制来替代,提升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水平,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 康
(本报记者 钱箐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