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环境税有利于显著减少污染,促进节能减排、绿色生产和消费,有利于加大污染企业的营运成本,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倒逼高耗能、高污染类企业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动力,有利于维护国家税制的严肃和统一,并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近期,雾霾在多地持续肆虐,大气污染治理、产能过剩等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日前,辽宁省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总计5420万元的罚缴资金将全部用于治理环境空气质量。
这则消息见报后,舆论对地方政府加强环境监管的举措予以充分肯定。但也有人担忧,单纯罚款可能难以收到持久成效,用财政资金缴纳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罚金,也可能与“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相冲突。面对环境压力凸显的现实,人们对开征环境税的呼吁日趋强烈,认为应尽快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的要求。
当前,不少国家已开征环境税。我国对此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征收排污费,由于刚性约束不强、法制化程度低,征收排污费等措施在一些地方未能很好地遏制环境污染。若开征环境税,对环境损害者或污染者的行为征税,可促进市场主体对环境和资源更有效地保护与利用。
具体来说,开征环境税可获得多方面好处。一是可以显著减少污染,有效促进节能减排、绿色生产和消费,有利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二是可以加大污染企业的营运成本,有利于企业优胜劣汰,倒逼高耗能、高污染类企业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动力,用价格手段、税收机制等手段关闭污染源。三是取消排污费,推行环境税,“正税清费”有利于维护国家税制的严肃和统一。四是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为治理环境及支持鼓励企业发展特别是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目前,石油、煤炭等资源价格低位运行,制定环境税法律和开征环境税的条件日益成熟。同时,由于雾霾天气多发,加快我国环境税立法,已势在必行。
首先,要做实做细环境保护“费改税”测算工作。相关部门要对现行排污费及相应罚款等进行摸底调查、统计测算、评估汇总,最终确定近几年排污费平均基数,预估“费改税”后环境税的大致负担水平。笔者认为,环境税负担水平应相对高于排污费负担水平,否则就无法形成正向激励作用传导机制。排污费等目前属于非税收入,涉及各地方、部门既得利益,“费改税”后,中央与地方按什么比例合理分成需要仔细全盘考量。
其次,要依法推进环境税立法工作。多层次、跨区域对环境税负担问题进行座谈、调研、论证;及时梳理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环境税的出台提供配套法律支持。国家层面可以出台环境税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加以落实。
第三,做好环境税方面的顶层设计,使之能体现环保政策意图,并有可操作性。从远期看,环境税以费改税为主,征收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从近期看,要遵循“先易后难”、渐进有序的路线图,可率先对废水和废气两个税目征税;同时先在一些地方试点,试点成功并总结完善后再逐步推开。等条件成熟了,再对噪声、固体废弃物等其他项目征收环境税。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环境税征收对象要科学稳定、可测度和量化,税率可以按照“污染多、缴税多,污染少、缴税小”的原则设计。
第四,要配套推进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建立污染源信息库、过剩产能等量置换、污染损害问责、消费税资源税改革等工作,如排污者缴纳环境税,也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