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在一般商品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95%以上的消费品和97%的生产资料实现了市场定价。
不过,受各种因素影响,我国仍然有不少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偏低,行政干预较多,严重影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总体上看,我国价格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如何进一步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理顺价格与保障民生、促进发展与抑制浪费的关系,成为价格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价格改革本质上是利益重新分配。在新的利益体系分配中,必须平衡好资源环境、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寻找“最大公约数”和“黄金分割点”。这种平衡艺术的复杂性,也导致突破价格改革“最后壁垒”的难度大大增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在新的历史阶段,必须要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总体思路,尽快理顺和完善市场价格机制,使市场规律和政府作用各就各位、各司其职。
按照这一思路,价格改革就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除涉及国计民生、自然垄断、公用事业和公益性行业等领域外,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逐步放开,由市场决定。同时,建立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价格政策体系,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和市场价格监管,不断完善有利于保障改善民生的价格制度。
首先,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要把价格决定权完全交给市场,让供求关系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要进一步区分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存量部分的价格改革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增量部分的价格改革则争取一步到位。
其次,要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推动价格改革由政府定价、以调为主的旧机制,向市场定价、以放为主的新机制转变。要建立有利于促进节能环保、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差别化价格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政府的作用从事前定价转向事后监管,通过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对垄断执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对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具备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等确实需要政府加强管理的,要根据形势和体制变化,建立更加体现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污染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在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要建立更加科学的成本监管办法,不断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最后,要坚持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好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应充分考虑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建立保障基本需求的基础性价格制度,完善利益调节机制,保持满足基本需要的公共事业价格稳定;建立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与物价上涨幅度挂钩的机制,不能因为价格上涨使低收入群体生活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