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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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讨薪不能玩虚假的
本报记者 许跃芝 通讯员 赵 玲

临近年底,“欠薪”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然而,在分析法院实际处理的劳资纠纷时,记者却发现,向法院起诉欠薪、要求讨要工资的案件中竟有“掺假”现象。一些人利用劳动报酬清偿程序优先的法律规定,假意讨薪,从而达到优先清偿普通债务等目的。

老板亲属假冒工人讨要年薪

2013年上半年,江苏省宜兴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原告冯某起诉宜兴某私人企业,称自己于2010年9月20日进入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年薪20万元,违约金10万元,企业每月只发放2000元作为基本生活工资,剩余部分年底一次性支付。

2011年12月下旬,企业法定代表人因出事而下落不明,冯某作为企业的留守人员,一直留守在企业处理遗留问题。至今年起诉时,企业仍拖欠冯某2010年剩余工资44000元、2011年剩余工资196000元、2012年工资24000元。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企业支付拖欠其工资26万元,违约金10万及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等5000元,共计36.5万元。诉讼期间,冯某还向法庭提供了盖有企业公章的劳动合同,上面载明其所称的工资数额及违约金事项。

整个案件证据清楚,事实简单,与一般的工人讨薪案件似乎没什么区别。然而,当法官仔细调查后发现,此案件原来另有乾坤。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千方百计找到了企业法人代表王某,当问到冯某与其关系时,王某表示,冯某是自己的侄女婿,既是亲戚也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自己把公司人事和采购等重要事项都交给冯某去办。“我们没有商量过具体工资问题,不过一般一年给他四五万元。”王某说。

法院最终查明,该企业停产后,冯某作为企业留守人员配合处理企业债权等问题,约定留守工资每月2000元。留守期间,因冯某能够接触到企业公章,所以,其向法庭提供的合同及相关证据匀为自行填写或打印。

法官认为,冯某所提供的证据和所诉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故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判决企业支付冯某工资共计76000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工资3万元,实际支付46000余元。

欠加工费却起诉企业拖欠工资

某集装袋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运输用集装袋的私人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公司老板见势头不妙,便弃债外逃。为了解决企业职工的工资问题,当地政府和法院等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在多方努力下,以诉讼的手段将企业部分剩余资产变现,于2012年底最终完成了企业欠薪的发放工作,为工人讨回了拖欠已久的工资。

看到工人们高高兴兴拿到了工资,这让与该企业有合作关系的潘某坐不住了。截至2012年4月,该企业共拖欠潘某10.2万元钱。“要债的人太多了,可只有工人工资能第一个拿到手。”潘某说。因为担心自己的欠款没有着落,潘某拿着写有“织布、加工工资”字样的欠条找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以普通工人的身份讨要10.2万元工资。在劳动部门拒绝受理后,他又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虽然欠条中写有“工资”字样,所盖的公章也确实是该公司公章,但是法官还是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公司副总经理在调查中承认,公司的确拖欠了潘某共计10万多元的款项,但那并不是工资,而是长期以来潘某帮公司布料加工染色及介绍业务的报酬。“他也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平时从不来厂里上班,都是把活儿接回去自己做。”

事实上,潘某拿不出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为公司员工的证据,也无法完整叙述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的支付等情况。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潘某与被告公司之间实际只存在债务关系,被告尚欠原告一笔加工费,而非工资,因此,不能以劳资纠纷案件处理,依法驳回起诉。

法院审查虚假欠薪任务繁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也就是说,一旦企业破产,留下的相关资产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补助等款项,其后才是一般企业拖欠一般债权人的债务。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国家法律的民本思想,将工人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到了第一位。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人也正是看到了政策的倾斜性,从而弄虚作假,利用清偿工人工资的优先性达到自己优先获取利益的目的。

针对虚假欠薪诉讼,何利萍法官根据审判实践,提出法官要做到“三个严”。一是严格把关原告身份。法官对原告是否单位员工的身份情况,在责令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要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多走、多问、多听,避免非单位工作人员假冒劳动者身份索取工资报酬。二是严格审查工资标准。法官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不能轻易地仅从欠条等书面证据审查,而是结合原告的工作岗位、欠薪时间、单位财务情况等综合作出判断,必要时要对单位财务人员及原告的税务缴纳情况进行主动调查。三是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经审查确属虚假诉讼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厉制裁,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实际办案中,我们牢记‘谨慎’两个字,对于大额工资款项都要进行再三审核询问,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何利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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