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烹饪协会和工商部门之间的“霸王条款”之争折射出三大问题。
首先,消费者权益和餐饮企业权益都要保护。一个健康、充满活力的市场,既需要有活跃的产品提供者,也需要有活跃的消费者群体。既不能为了维护行业发展而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视而不见,也不能为消费者考虑过多而忽视企业利益。
其次,监管部门不可简单执法,行业协会也不能简单“维权”。这实际上涉及执法部门的监管理念和行业协会的服务理念。北京市工商局最终确认六种格式合同条款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完全站在消费者角度考虑,而似乎又疏于考虑经营者。所以,监管部门需要调整思路,不能“一刀切”,要综合考虑协调各方面市场主体的利益,柔性执法,把握好调控的分寸。而行业协会也要跳出维护本行业利益的“小圈子”,一味地辩解与袒护并不能赢得消费者的谅解与信赖,加强自律,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才是正途。
再次,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厘清概念,使市场参与者认识更加清晰。
需要说明的是,争论是好事,在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标准多元化的今天,相关各方对问题进行充分探讨,最终找出破解之道,这或许正是调动全社会力量提高社会治理效率的最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