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日前发布。通知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在落实监管任务方面,通知指出,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同时,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