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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2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首推老股转让政策
钱箐旎

本报北京12月2日讯 记者钱箐旎报道:证监会今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规定》明确指出,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公司股东通过老股转让取得的资金,虽无锁定要求,但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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