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最高人民法院11月28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此举将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
孙军工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过《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同2010年的规定相比,此次发布的规定不仅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更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并规定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与此同时,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新规定于2014年1月1日实施后,2010年的规定将同时废止。
为避免对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布,《规定》设置了4种不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对“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审定程序,此次也作了严格规定。
为确保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规定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并且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孙军工说。
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法律要求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信息安全。为平衡两者关系,规定明确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等要进行匿名处理。同时还要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删除处理。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严格的修改、更换条件和撤回程序,要求确需撤回的,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推进司法公开3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进行了全面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