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宏观资讯 上一版3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2013年11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税务总局
明确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记者崔文苑

本报北京11月29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国家税务总局28日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显示,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显示,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