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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三农”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持续加强金融支持
农村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将在部分省份展开
记者王璐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本报记者独家获悉,中国银监会正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持续加强对“三农”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强化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金融服务。

为贯彻三中全会精神,银监会正在组织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试点方案》,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创新产品服务,健全基础设施,支持转型发展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并准备选择部分省份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为持续改进农民工金融服务,提高农民工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今年9月,银监会结合正在开展的“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重点课题研究工作,专门印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改进农民工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农民工金融服务档案,创新符合农民工实际需求的服务产品,推广贴近农民工的金融服务方式,落实农民工信贷扶持的各项政策,切实解决农民工贷款“两头难”问题,加强针对农民工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持续做好新时期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三农”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步伐,银监会专门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准入要求和监管措施:一是明确了“三农”专项金融债的准入程序、基本标准及申请材料目录要求。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除满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要求外,增加了涉农贷款增长、监管评级等审慎条件。二是明确了“三农”专项金融债发行额度、募集资金期限,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三是明确了“三农”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涉农贷款,严格遵守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允许在计算存贷比时,将债券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从分子项中扣除。四是明确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的报告路径,要求建立相应的统计报告制度,发行完毕一个月内报告监管部门。五是要求监管部门严格监测资金流向,确保全部用于涉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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