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是最大的民生。呼吸干净的空气、喝上放心的水、吃上安全的食物,是人们最朴素的生活愿望。但是,为什么现在反而成了普遍的忧虑?
造成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形势日趋严峻的原因很多,除了粗放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滞后等问题之外,还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全社会对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感不够。虽说“爱护环境、人人有责”,但是这种大而化之的责任过于空泛。自然资源因为没有产权而被过度使用,甚至是肆意污染,经济学将之称为“公地悲剧”。
今后,这种势头将得到有力遏制。《决定》创造性地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这是在土地承包、林权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自然资源的产权范围。这意味着,不仅是土地、林地有产权,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都将拥有产权,保护的责任可以找到现实的支点。
更令人振奋的是,《决定》明确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今后,使用自然资源必须有偿,其价格应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
以水价为例,目前我国的水价已初步体现了这一原则。北京最“渴”,水价也是全国最高的,每吨4元的价格里包括了1.7元的自来水价格、1.26元的水资源费价格和1.04元的污水处理费价格。但不少专家指出,这一价格仍然偏低,还没有充分体现水资源的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等,使得水资源的浪费、污染等诸多问题仍然难以根治。
当然要真正实现资源有偿使用不可能一役全功。“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这是《决定》体现的制度创新,也为破解我国的生态问题提出了治本之策,给予了我们对建设“美丽中国”更大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