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公布《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要求院前急救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符合标准的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急救,不得因患者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救治。
急救过程中,早一分钟抢救就多一分希望。国家卫生计生委把“人命关天”摆在首位,可以更好地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急危重伤病患者的规范化诊疗工作,是弘扬“救死扶伤”精神的最好体现。然而,解决饱受诟病的“先交钱再救命”现象,仅有善意是不够的,必须采取必要的经济配套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提供医疗服务是需要付出相应经济成本的,无论是医护人员的工作时间,还是药品、医疗设备的使用,医院都需要掏钱来支付。急救时把费用问题抛在一边,无论病人有钱没钱,都要一视同仁地积极施救。可一旦事后不能足额收取救治费用,医院就得自己掏腰包来“倒贴”,这对医院不公平,其经济损失也并非任何医院都能够承受。
牵涉到经济的问题,不能简单以道德标准和行政手段来强硬要求,既要解决不合理、不正义的问题,又要避免任何一方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对于急危重伤病患者确实不能支付救治费用的,可由院方出具翔实的资料和账单,申请财政给予相应补助,或将这些费用作为减免医院税费的依据,还可以由公益慈善基金来“埋单”。具体如何操作,有待主管部门和专家进一步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善行受挫必然行之不远,只有确保医院不亏本,医疗急救才会打开“先收钱”的栏杆,救死扶伤的精神才能得到更好弘扬。